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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流程、分析框架及底稿管理要求

一、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流程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小组

由财政部门、被评价对象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及财政部门聘请的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成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评价对象与负责人、评价目的、评价的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评价方法、拟选用的评价标准、需要被评价对象及单位准备的评价资料及相关工作要求。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评价小组根据需要,采取要求被评价对象单位提供资料、现场勘查、问卷调查与询问等多种方式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绩效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务信息、统计报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对于收集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数据,绩效评价小组成员应当深入实地核实有关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而整理出可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之用的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评价资料整理出后,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工作,并作出评价的初步结论,该结论经评价单位审核后作为提交评价报告的依据。如果在评价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予以论证。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评价工作的成果,也是对被评价对象财政资金绩效情况的结论性报告。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及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九)评价结果反馈    

制定评价结果反馈通知书,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预算单位,与预算单位就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积极的沟通,进一步完善评估报告。预算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就有关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十)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审核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政策与制度完善建议以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备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档案。对于涉及专项资金使用或工程项目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数据,应当建立项目库,进行动态性管理,以备对项目后续绩效的进一步评价。

二、绩效分析框架体系(以二级绩效指标为基础)

(一)项目决策:该指标主要考察项目立项的规范性和可行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目标设置:该指标主要考察目标设定依据是否充分、目标是否与预算资金匹配、目标是否包含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以及目标的量化程度。

(三)保障措施:该指标主要考察项目单位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合理、监督措施及风险控制是否有效合理。

(四)资金管理:该指标包括资金到位、资金支付以及支出规范性三个三级指标,主要考察该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五)项目管理:该指标主要从实施程序、管理情况和项目档案管理三方面考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的规范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包括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验收、内部管理及自查情况、主管部门对方案实施的检查、监控、督促等。

(六)经济性:经济性指标主要考察项目资金在预算执行进度与事项完成 进度基本匹配的前提下,项目预算控制、资金使用方式效率等情况。

(七)效率性:该指标主要考察专项资金的产出时效。

(八)效果性:该指标主要考察项目资金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产出效益。

(九)公平性:该指标主要考察扶持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满意度。

三、底稿编制及归档

(一)绩效评价的工作底稿可以分为准备阶段的工作底稿、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和撰写报告阶段的工作底稿。

准备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绩效评价业务承接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调查问卷、评价通知及提供资料函。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础信息表、项目绩效报告、承诺书(被评价单位)、听取介绍记录表、评价数据收集记录、实地勘察记录、与评价项目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调查问卷发放与收回、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和评价项目总体绩效情况。撰写报告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复核工作底稿、评价报告撰写和评价报告提交审核。

(二)底稿编制

准备阶段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要充分吸纳理论专家、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内容全面,方法有效,操作可行。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是数据来源要客观、科学,同时能够相互印证,便于监控。评价小组收集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报告阶段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是要履行各级审核制度,在数字的准确性、文字的表达性方面消除低级性错误的出现。在审核过程中要对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核,避免报告自相矛盾。还要对报告的可读性进行审核,力争使报告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客观公正。评价人员应当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和索引号,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三)归档的要求

评价小组在绩效评价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评价人员应当在出具正式评价报告日后90日内,及时将工作底稿与评价报告等一起归入评估业务档案,并由所在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南》的规定妥善管理。评估业务档案自评出具正式评价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的评价信息档案,评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评价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2)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3)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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